印度對原產于美國、日本、新加坡和歐盟的聚醚多元醇作出的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結果。
原產國 |
出口國 |
生產商 |
出口商 |
參考價(美元/噸) |
美國 |
任何 |
任何 |
任何 |
2420.36 |
除日本和新加坡之外的任何國家(地區) |
美國 |
任何 |
任何 |
2420.36 |
日本 |
任何 |
任何 |
任何 |
2391.98 |
除美國和新加坡之外的任何國家(地區) |
日本 |
任何 |
任何 |
2391.98 |
新加坡 |
任何 |
蜆殼東方石油公司(Shell Eastern Petroleum) |
除蜆殼東方石油公司和巴斯夫東南亞公司(BASF South East Asia)之外的任何企業 |
1921.15 |
新加坡 |
任何 |
除蜆殼東方石油公司之外的任何企業 |
巴斯夫東南亞公司 |
1942.29 |
新加坡 |
任何 |
除蜆殼東方石油公司之外的任何企業 |
除蜆殼東方石油公司和巴斯夫東南亞公司之外的任何企業 |
2023.10 |
除美國、歐盟和日本之外的任何國家(地區) |
新加坡 |
任何 |
除蜆殼東方石油公司和巴斯夫東南亞公司之外的任何企業 |
2023.10 |
印度商工部于2003年5月22日對原產于中國等國家和地區的聚醚多元醇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該產品稅則號為390720,390799,390791,2003年6月,發布公告對原產中國等國家和地區的聚醚多元醇反傾銷調查作出終裁,裁定對中國出口的該產品設定1472.77美元/噸的最低限價。2003年12月出臺裁定,使得我國聚醚出口企業受阻。印度一方面依據對其它世貿組織成員的承諾,通過降低關稅和取消數量限制對進口商品逐步開放了其國內市場,另一方面,為保護印度激烈競爭的國內行業,正在越來越頻繁的動用反傾銷措施保護國內生產商利益,而中國出口企業也正在成為印度反傾銷措施的最大受害方。
印度商工部反傾銷局于2009年7月13日再次公布對華聚醚多元醇反傾銷日落復審基本事實披露,其中包括案件背景、傾銷計算方法及參考參數、損害評估和無損害價格確定方法。這些基本事實將作為終裁的基礎。各利益關系方可于7月17日前就提交材料準確性提交評論。由于調查時間緊迫,反傾銷局將不再考慮任何延期申請。
傾銷計算中,由于沒有中國企業提供答卷,反傾銷局采用結構價格來計算中國產品的正常價值,并根據出廠價格加上內外運輸、保險及其他調整費用來計算出口價,從而認定中國企業傾銷幅度為41.73%。損害評估中,調查機關考量了國內產業和進口產品的市場份額、進口數量、利潤、成本、庫存量、雇員工資等多項指標,許多指標顯示國內產業受到進口產品的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