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企清凈下水亟須落實到位
2010-11-29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關鍵詞:化工企業 危險化學品
11月10日,浙江省武義縣胡處工業區金東化工廠一反應釜管子破裂,導致約500千克高濃度硫酸泄漏;10月15日,河南省范縣楊集鄉某廢棄化工廠內一個裝有四氯化硅化學品的大罐發生泄漏,泄漏的四氯化硅造成周邊數百平方米的草木和即將收割的水稻枯死。化工企業如何在發生事故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環境災害的發生,應如何做好“清凈下水”工作,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所謂“清凈下水”,是指工業裝置區排出的未被污染廢水,如間接冷卻水的排水、溢流水等可通過清污分流后直接排放。但我國自2005年發生吉林石化事故后,對所謂清凈水的排放有了更嚴格的要求,特別是對危化品的生產和儲存裝置,僅僅做到清污分流還不夠,還要考慮并且建立設施來防止在事故狀態時有毒、有害物隨著清凈下水排出廠外而對環境造成污染,因此需建事故應急池、導污分流池等作為緊急狀態下的緩沖池,以便日后處理。
記者了解到,早在2006年,國家安監總局、原國家環保總局就聯合發出《關于督促化工企業切實做好幾項安全環保重點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化工生產企業切實完善事故狀態下防范環境污染的措施和“清凈下水”的收集、處置等工作。但時至今日,有的化工企業仍然沒有落實到位,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伴生環境污染事故,造成更加嚴重的后果。
福建省安監局高級工程師陳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化工生產企業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的收集、處置工作十分重要。沒有完善的“清凈下水”措施,一旦發生事故后果將不堪設想。如2005年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苯胺爆炸事故,不僅造成人員傷亡,還因為沒有事故狀態下的應急排污設施,致使事故現場含有大量有毒物質的地面水進入“清凈下水”排水系統,流入松花江,造成松花江水體嚴重污染。而擁有完善“清凈下水”措施的企業萬一發生事故也能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如2006年浙江上虞市長征化工公司六氯車間一反應釜發生爆炸事故,雖造成2人死亡,但事故發生后,該公司利用已有的雨水回收系統和廢水預處理池,收集了事故污水,經預處理后送入污水處理廠,沒有造成環境次生污染,大大降低了事故的危害性。
陳輝告訴記者,為提高化企在緊急狀態下防范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2006年國家安監總局和原國家環保總局就做出規定,要求已建成投產的化工企業要完善事故狀態下防范環境污染的措施,在建化工項目的設計方案要考慮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的收集、處置措施。對已經通過安全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查的,評價機構要對項目的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的收集、處置措施進行專項安全補充評價和環境影響風險補充評價,組織審查的機構要對評價報告進行再審查,確保評價報告明確這項具體措施。
陳輝說,由于安監總局和原環保總局的政策強制力不夠,各地執行程度也不一樣。福建省安監局對靠近水源地和江河湖海的新建項目一律要求落實“清凈下水”,在執行中對其他區位的新建項目也都要求建設單位這樣做,并把這個要求做為安全許可的重要條件,但一些老企業沒有將此項要求落實到位,個別企業沒有建設事故緩沖池,少數企業雖然建有緩沖池,但容積不足以容納消防水的水量和可能泄漏的容器內儲存物質量,留下安全和環保隱患。
福建三明化工公司環安處應處長對記者說,該公司高度重視“清凈下水”工作,對關鍵生產裝置、危險化學品儲罐區和倉庫等都配備了事故狀態下防止污染事件的圍堰、防火堤、緩沖池,并制定了事故應急預案和環境應急預案。
福建省環保局邱建春處長說,針對一些企業“清凈下水”措施不落實的問題,福建省環保部門將組織開展環境安全檢查,督促各類化工生產企業特別是靠近水源地和江河湖海的化工生產企業,認真開展環境影響風險評估;對拒不落實“清凈下水”措施的,要加大環保執法力度,促進企業消除環保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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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苒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