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萬華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特別提示: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會議沒有否決或修改提案的情況
●本次會議沒有新提案提交表決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煙臺萬華[17.002.29%]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10年9月2日上午10:00在煙臺萬華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四樓會議室召開。參加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6人,代表股份數額843,103,968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50.69%,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大會召開合法有效。會議由公司董事長丁建生先生主持。
二、議案審議情況
大會就董事會提交的議案以記名方式進行了投票表決,審議通過如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關于續聘"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審計服務機構的議案》;
決定續聘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2010年度的審計服務機構。
表決結果:同意票843,103,968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843,103,968股的100%;反對票0股;棄權票0股。
二、審議通過《關于本公司申請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議案》;
公司決定向中國銀行[3.370.00%]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申請注冊、發行總額不超過8.5億元的短期融資券。
表決結果:同意票843,103,968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843,103,968股的100%;反對票0股;棄權票0股。
三、公證或者律師見證情況
公司法律顧問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律師穆慧明先生對本次會議出具了法律意見書,結論意見是:
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表決程序等有關事項均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所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同意將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的必備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對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備查文件目錄
1、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股東大會決議;
2、律師對本次大會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煙臺萬華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