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安全條例時隔九年刷新 有顯著變化
2011-4-25 來源:環球聚氨酯網
關鍵詞:危化品安全條例 危險化學品 安全管理條例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自2002年版條例實施9年之后的刷新。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公布了2011年版條例。新條例有幾大顯著變化:
第一,責任更明確。新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的設計、生產、存儲、運輸、使用幾個環節都劃定了監管部門和企業的責任與義務。第四條明確提出“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第六條、六十八條、六十九條等明確規定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郵政管理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之間的不同分工和相互協作關系。
第二,更注重采用現代科技手段對危化品進行管理。第十條規定“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三,加大了違法處罰力度。相比較2002年版條例,原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普遍修訂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新增的第七十五條指出,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首次提出“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概念及相關措施。第六條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第二十八條到三十二條,在所有的安全法律法規中第一次提出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整個概念,并給出了辦證許可流程、時限和所需材料。
此外,新條例內容還有多處重大調整,涉及到危化品的重新定義、下放危化品經營許可審批權限、完善危化品內河運輸的規定、危化品安全管理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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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