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商務部獲悉,歐洲法院7月19日公布對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訴歐盟草甘膦反傾銷一案的終審判決。歐洲法院認定,歐盟對浙江新安化工采取的最終反傾銷措施無效,歐洲理事會的上訴請求被全部駁回,中國企業取得此案的最終勝利。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負責人表示,一直以來,歐委會在貿易救濟調查中存在著濫用自由裁量權、錯誤適用法律等做法,導致在使用貿易救濟措施時的原則偏差。據悉,歐委會還準備自主立案發起貿易救濟調查。商務部為此敦促歐盟作為世貿組織重要成員方,應當嚴格遵守世貿規則,避免濫用貿易救濟措施干擾中歐雙邊正常貿易。
據外媒報道,歐洲法院裁決認為,僅僅因為一家中國企業部分為中國政府所有,并不足以證明這家公司不是在市場化環境下運營。歐盟委員會要決定對進口產品征收多少關稅(如果決定征收的話),就必須確定相關企業是不是在一個沒有政府干預的自由市場中采購和銷售。如果確定是在這樣一種環境中運營,用貿易術語來說,就是給予企業“市場經濟待遇”。
報道稱,歐盟委員會調查一家公司的產品是否是在歐洲市場上傾銷時,如果有中國公司被認為受到政府干預,那么這家公司幾乎一定會面臨繳納更高關稅的威脅,而對于中國企業聲稱自己是在市場經濟中運營的說法,歐盟委員會通常不予采信。
歐洲法院在一份聲明中說,本院宣布“基本反傾銷”規定(basic anti-dumping)并不排除政府對生產商活動的所有干預類型,只排除對定價、成本及投入決策的明顯干預。
資料顯示,2000年2月歐盟委員會對中國產草甘膦反傾銷征收48%反傾銷稅。2003年2月進行期間復審和日落復審的合并審理調查,歐盟委員會于2004年9月決定對原產于中國的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傾銷稅。新安化工于2004年12月起訴至歐盟初審法院。2009年6月17日,歐盟初審法院第四法庭對此案作出判決書,取消征收最終反傾銷稅。歐盟理事會于2009年8月24日向歐盟高等法院就歐盟初審法院第四法庭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