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根據辦法規定,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取環保提示、房費優惠等措施,鼓勵消費者減少使用一次性餐具、一次性衛浴用具等一次性消費品。鼓勵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行業加強自律,按照前款要求制定行業規范。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塑料購物袋,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
第四十七條規定,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公共場所不設生活垃圾收集器具最高罰五萬
第三十六條規定,城鄉居民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對依法應當回收處理的廢棄物,應當交售有關單位或者放置在指定地點,不得隨意丟棄或自行處置。第三十七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系統,對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道路、機場、碼頭、車站、公園、賓館、商場、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器具,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回收。
第五十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不按照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器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對仍可使用的城市公共設施,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決定拆除。
第四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廢棄物,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所受納建筑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