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吉林省發改委起草的《吉林省禁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規定(征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布。意見稿規定,在塑料包裝及購物袋,一次性餐盒、食用油及酸奶、飲用水及飲料等食品包裝領域,奶瓶等嬰童食品用具領域,3C產品外殼材料領域,推廣生產和使用聚乳酸等生物基材料及制品。
據了解,意見稿是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和九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深化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實施工作的通知》,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
意見稿明確,本規定所稱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是指以化工基原料生產、不可重復使用、且不可降解的塑料購物袋以及塑料餐盒、托盤、杯、碗、碟等餐具。
意見稿規定,發改、工信、質監、工商、商務等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組織有關生產、銷售企業向社會提供符合質量與環保要求的生物基購物袋、餐盒等產品,以適應市場需求。并鼓勵引導企業在我省研發生產丙交酯、聚乳酸等生物基材料以及下游制品,對在我省投資建廠的企業給予產業發展、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此外,質監部門要建立聚乳酸產品標準體系,完善質量監管措施,推動產品認證工作,制定產品標識及使用規范,研究建立快速簡易檢測方法標準體系,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以及冒用聚乳酸標識的行為,依法按從嚴查處,保證聚乳酸產品生產達標。
意見稿規定,住建、環保、商務等部門要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分類處理,健全回收網點,建立生物堆肥處理站,將聚乳酸制品進行堆肥化處理,提高聚乳酸的綜合利用率;指導、支持物資回收企業,充分利用價格杠桿和提供優質服務等措施,回收可循環生產利用的聚乳酸產品廢棄物。
對于執法和法律責任上,意見稿規定,工商部門要加強對市場流動領域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銷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行為,沒收商品及所得,并處以相應罰款。
根據責任主體的不同,意見稿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方式和處罰標準。
首先,省內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批發和零售單位,銷售或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處罰后仍繼續違規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其次,省內住宿、餐飲服務行業使用或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處罰后仍繼續違規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最后,省內AA級以上旅游景區、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和機場銷售、使用或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處罰后繼續違規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