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推薦辦法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每年評審、推薦一次。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二)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第二十三條 全國各高等學校均可以依據本辦法推薦項目。其中,地方高等學校的各類研究成果需經學校批準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審核后向評審組織管理部門推薦;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各類研究成果,經學校批準,可直接向評審組織管理部門推薦。
第二十四條 3名以上(含3名)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可聯署直接向評審組織管理部門推薦1項所熟悉專業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當協商后,由第一完成單位組織推薦,但第一完成單位應當是高等學校。
第二十六條 推薦單位、推薦人認為有關專家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回避,并書面提出理由。每項推薦所提出的回避專家人數不得超過3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
(一)已獲得過國家級、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
(二)在知識產權以及完成單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爭議,尚未解決的;
(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尚未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第二十八條 往年推薦過的未授獎項目,在此后的研究開發活動中又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推薦。
第二十九條 推薦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項目需按有關規定填寫《推薦書》,提供相關材料。推薦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
第五章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評審和授予
第三十條 評審組織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推薦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為推薦獎勵范圍、推薦時間、推薦書等是否符合要求。推薦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的,還需審查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推廣應用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按以下程序進行評審:
(一)送同行專家進行通信評審;
(二)在專家通信評審的基礎上,召開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專家評審委員會會議,提出建議獎勵種類、獎勵等級、獎勵人員和單位。
第三十二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的一等獎應當由出席評審委員會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的二等獎應當由出席評審委員會會議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不含二分之一)通過。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實行回避制度,推薦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為當年的評審專家。
第三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擬授獎項目,經審核后,報教育部批準。
第三十五條 授獎項目應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開。自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國內外任何組織、個人均可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或在期限內提出異議,經復議仍維持原評審結果的,即為授獎項目。
第三十六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由教育部授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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