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異議及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公告的擬授獎項目如有異議,自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可向評審組織管理部門提出。逾期提出的異議,除屬弄虛作假和剽竊成果或成果有原則性錯誤的異議外,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 對授獎項目提出異議者,應當以書面形式寫明項目名稱、授獎等級以及自己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系地址(如需保密,請注明)。對所提出的異議,應包括有關證據。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授獎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推薦單位、推薦專家、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四十條 實質性異議由評審組織管理部門會同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協助處理。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如期做出答復。必要時,評審組織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復議,提出處理意見,并根據需要報請下一年度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專家評審委員會決定。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評審組織管理部門審核。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被視為棄權。涉及國家安全成果的異議,由有關部門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評審組織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 參加處理異議問題的單位和人員,要以對國家、對人民負責的態度,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秉公辦理、嚴守秘密。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由評審組織管理部門報教育部批準后撤銷其獎勵。
第四十三條 推薦單位或推薦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由評審組織管理部門報教育部批準后,通報批評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四十四條 參與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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