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已成反腐新領域 涉案人員多為業務精英
2010-01-06 來源:科學網
某聲學研究所車隊原負責人張續利,利用職務之便,違背車隊關于績效工資分配原則的規定,擅自提高自己的績效工資標準,采用虛做績效工資核發表的手段,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4月多領績效工資27萬余元(實際占有18萬余元)。2007年12月13日,張續利被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貪污作為傳統型職務犯罪案由,在科研院所職務犯罪中十分常見。此外,科研院所職務犯罪案由還集中在受賄、挪用公款等犯罪類型上。在這12起科研院所職務犯罪案件中,除4件4人為貪污犯罪外,5件5人為受賄犯罪,3件3人為挪用公款犯罪。
某部五院圖書館原館長李子明,利用負責圖書館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于2003年6月至2005年2月,伙同圖書館館員靳欣(另案處理)收取圖書供應商給予的購書回扣款8.3萬余元。其中,李子明個人實得購書回扣款1.2萬余元。
王博在擔任海淀區某委員會出納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私自領用單位支票提取現金或轉賬購物的手段,于2004年2月至2006年3月共計挪用公款90余萬元。2008年7月18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王博有期徒刑三年。
據海淀區檢察院檢察官介紹,以上幾種類型的涉案人員犯罪后贓款的用途,或用于家庭消費,或存入銀行,或進行營利活動。到案后,經辦案檢察官教育,多數科研院所職務犯罪人員認罪態度較好,都能及時意識到并反省自己的錯誤,較為清楚地交代贓款的去向,多數人能夠主動退贓,從而避免了發案單位的損失。
3 高學歷高智商低“法商”
海淀區檢察院檢察官在辦理這12起科研院所職務犯罪案件時發現,“何音現象”在科研院所人員職務犯罪中普遍存在,即智商高、業務精,但卻表現出低“法商”,甚至是法盲。
“何音這種類型的涉案人員屬于貪心不足、蔑視法律型,利用自己的聰明才智騙取單位公款,而還有一部分涉案人員屬于渾然不覺型,自己的行為觸犯了刑律仍不知所以然。”辦案檢察官介紹說,“在我們辦理的幾起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大部分犯罪行為人挪用公款時認為僅僅是借用一下,終歸是要還的,算不上犯罪,待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才后悔莫及。我們在辦理李子明、靳欣受賄案時還發現,在圖書采購過程中,涉案人員竟無一例外地認為將購書返還款用于發放員工福利是無可厚非的事情。”
動用公款給領導辦事,錢雖沒落入自己腰包,但照樣構成貪污罪。現實生活中的這一教訓,給北京市某研究院原辦公室主任兼行管處處長沈平文上了一堂法律課,令他終生難忘。
“那些錢給領導的兒子交了擇校費,我一分沒貪,憑啥定我貪污罪?”2005年8月,沈平文因涉嫌貪污被海淀區檢察院查辦,到案后他大呼冤枉。1995年8月,沈平文的領導武某請沈平文幫助聯系辦理其子在北大附中上學事宜。沈平文很快將武某兒子入學事宜聯系妥當,但需向學校交納擇校費。于是,沈平文私自決定從其管理的該院八里莊房管所公款中支出4萬元為武某的兒子交納擇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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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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