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年來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出現的學術不端行為,我國將建立和完善對學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偽行為的懲處機制,促進學術自律。
根據教育部網站日前發布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學位授予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制訂切實可行的處理辦法,懲治舞弊作偽行為。
根據意見,以下行為都將受到懲處,包括在學位授予工作各環節中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成績;在學位論文或在學期間發表學術論文中存在學術不端行為;購買或由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其他學術舞弊作偽行為。
意見指出,學位授予單位可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對相關人員作出如下處理:對于學位申請者或學位獲得者,可分別作出暫緩學位授予、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授予的處理;對于指導教師,可作出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嚴重敗壞學術道德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依據國家有關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對于參與舞弊作偽行為的相關人員,由學位授予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報省級學位委員會(軍隊系統報軍隊學位委員會)備案,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目前,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偽行為的評決機構。意見要求在調查和處理舞弊作偽行為時,要規范程序,查清事實,掌握證據;維護被調查者的人格尊嚴和正當合法權益;對受到不當指控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予以澄清。
意見還強調學位授予單位要建立健全學術道德標準和學術規范,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對學位申請者和指導教師進行學術道德和誠信教育。在整個培養過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環節,對學位申請者進行學術道德教育和學術規范訓練。同時要不斷深化學術評價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提高學位授予質量的、科學合理的學術評價體系。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負責人指出,我國自1981年開始實施學位制度。此次出臺的意見是為了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保證學位授予質量,維護我國學位授予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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