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考試作弊“無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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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每年參加各種考試的人達到3000萬,為世界之最。按種類分,有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司法考試、英語四六級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各種職業技能認證考試等,種類繁多。然而數十年以來,卻沒有一部真正的考試法律法規來規范考試行為。
所以,目前對考試作弊和違紀行為的處理“無法可依”。據悉,重慶市去年發生兩起群體作弊事件,因為“無法可依”,最后認定他們的行為連“治安處罰”都夠不上,只好給予“取消成績和考試資格”的行政處罰。因此,出臺考試法顯得非常緊迫。同時,考試法也是我國即將在未來5年內起草的4部教育重點法律之一。
重慶專家起草《考試法》
經過兩年的醞釀,教育部將立法起草的重擔交給重慶。該市于2004年9月成立課題小組,開展起草工作。小組的17名成員主要來自西南政法大學和市招辦的相關專家。
目前,該法案已經進入立法調研的程序。建議文稿已經發放到全國各個機關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及研究機構,廣泛征集意見和建議。但專家表示,由于立法程序非常嚴謹復雜,正式出臺可能還有近兩三年的時間。
考試作弊將是違法行為
據悉,考試法出臺后,將重點體現保障考試者的合法權益,重點打擊考試中的徇私舞弊行為,特別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立法后,考試中作弊將是違法行為。而一些團體性的惡性舞弊事件將被嚴厲追究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新增申辯補償等新條款
記者了解到,考試法還對目前的一些規章制度作了改進、完善,使其法制化。如以前考試一開始,試卷的絕密等級即解除,此時泄露試卷不能被認定為泄露國家秘密,而考試法出臺后,將把解密時間延長至考試結束,即考試期間泄露試題的仍可被追究泄露國家秘密罪。此外,考試法還新增了考生申辯、申訴、復議申請、申請經濟補償等新的條款,以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
考生合法權益將得到保障
《考試法》將大大提升考試的規范化程度,提高國家考試的權威和尊嚴,將結束用行政命令或教育部規章、文件的方式來規范懲處考試作弊行為的局面,使考試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考試是國家選拔人才、認定資格、鑒定能力的重要方式,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我國目前的國家考試往往分散于許多社會領域,分屬不同部門主管,如司法考試由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公務員考試由人事部門組織,高考等則由教育部門舉辦。由于沒有一部統一規范考試事務的法律,致使各部門在組織考試時,考試條件隨意制定,考試程序不夠規范,組織漏洞頻出,對考試作弊的處罰更是五花八門,各行其是,直接影響了國家考試的聲譽,不利于保護考生的合法權益。制定一部《考試法》來規范和調整各種國家考試,對于規范國家權力行使,公平公正組織考試,保障考生合法權益,保證國家考試的信譽,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考試法不應限于教育類考試
《國家教育考試法》已由重慶市專家起草完畢,但《考試法》的范圍只包括由國家教育部門組織的教育類考試,如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大學英語等級考試、自考等。其他部門和社會機構組織考試,如司法考試、會計師資格考試、托福、雅思等不包括在內。
從國家的法律體系來看,《考試法》理應將所有國家考試納入調整范圍,而如果僅限于部分國家考試,既存在名不副實的問題,也會給整個法律體系造成混亂。因為無論從法律名稱還是從法律地位看,《考試法》都應該是國家考試方面的“統帥”,應當統領和規范一個國家所有的重大考試,尤其是“國”字號考試。只有這樣,《考試法》才名副其實,才無愧于它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如果《考試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教育類國家考試,顯然是“大材小用”。而從客觀需要來看,除了教育類考試外,國家司法考試和其他國家考試也都需要統一的法律規范加以調整。再者,若《考試法》僅調整規范教育類考試,那么調整規范其他國家考試的法律又該叫什么名稱呢?如果將其他考試法律定名為“司法考試法”、“公務員考試法”,那么規范教育類考試的法律就應當取名為“教育考試法”。
考試法體系亟須制定
從理論上講,我國《考試法》的制定有兩種基本模式:一是采用“大考試法”的概念,將所有國家考試都納入其中進行規范和調整,其名稱為《考試法》。當然,《考試法》之下還可以分門別類制定具體的考試法規。二是采用分類制定考試法的辦法,即在國家考試進行基本分類的基礎上,按照大類來制定規范分別進行調整,其名稱分別叫“教育考試法”、“司法考試法”、“公務員考試法”等等。
事實上,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目前正缺少一部規范國家各類考試的基本法,因此亟須制定一部能夠調整和規范各類國家考試的《考試法》。在此基礎上,如確有需要,可以分別制定針對性強的考試法或考試條例作為考試法的“子法”,最終形成我國的考試法體系。專家認為,采用第一種模式制定考試法比較合適。
總而言之,目前教育部正在擬定中的規范教育類考試的法律不應取名為《考試法》,而稱為《教育考試法》或《教育考試條例》更具科學性,更有利于我國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另外,此前公眾強烈呼吁出臺的《考試法》也不應僅限于教育類考試規范,公務員錄用考試中也暴露出許多反響強烈的問題,因此我們在致力于規范教育類考試的同時,也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統一的、規范各類國家考試的《考試法》。
“重慶市考試條例”明年出臺(新聞鏈接)
重慶市最快將于明年3月在全國率先出臺地方考試法規《重慶市教育考試條例》。專家稱,這部地方法規的出臺,將有非常深遠的意義,全國各地也將紛紛在此基礎上制定適合自身地區特色的考試條例。
一名學生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被老師抓住。他可以通過申辯,說明自己沒有作弊行為。如被駁回,則可以啟動申訴程序,書面向自己所在的區縣招辦或作出決定的機關部門申訴。機關部門在收到申訴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答復,并給出申訴處理結果。如該考生又被駁回,則可以啟動訴訟程序,起訴作出決定的機關單位。這種法律救濟途徑在目前是沒有的,對考生是否作弊,幾乎都是由機關部門說了算。
又如一名考生在報名時,自己的考試報名信息沒有填錯,但是被招生工作人員搞錯了,以至于無法考試而耽誤了前程,這時,他就可以提請經濟賠償。而在考試法的實施細則中,還規定對于這種情況,具體工作人員即責任人將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金。
又如,考生使用手機作弊,在目前只能對他進行“違規處罰”,取消當次考試成績,取消當年考試資格。而考試法出臺后,這種行為就是違法行為,將按照司法程序進行處罰,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有策劃行為的、精心組織的、大面積參與的作弊或舞弊行為,將由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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