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2日,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的聚酯長纖面料作出反傾銷期中復審終裁:盡管被調查產品與原涉案產品存在差別,但它們的基本屬性、化學屬性和技術屬性是相同的,因此不修改原反傾銷措施的征稅范圍,并取消此次反傾銷期中復審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54075100、54075200、54075400、54076110、54076130、54076190、54076910和54076990。
2004年6月,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聚酯長纖面料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05年9月,歐盟對此案作出肯定性終裁。2008年6月,應德國Hüpeden GmbH & Co. KG的申請,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聚酯長纖面料進行反傾銷期中復審立案調查。申訴方指出,當前的反傾銷措施針對染色的(包括染成白色)、聚酯變形或非變形長絲含量至少等于85%的聚酯長纖面料,但該公司進口的產品僅用于生產特殊粘膠帶,該產品用于在發動機(尤其是汽車發動機)線束中的電纜隔熱。申訴方認為,這種具有特殊科技和化學特性的產品應不同于歐盟對華聚酯長纖面料反傾銷措施中的涉案產品,因此要求歐盟委員會對此案的涉案產品范圍進行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