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制度改革應有明確進步性目標
2011-04-21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大學在這些思想和制度方面的變形,將使大學中校長與教師之間的關系變形,使他們之間的服務者與被服務者之間的關系,異化成領導者與被領導者之間的關系。在這樣的變化中,大學人對大學的忠誠、責任、作用都會相應地減弱,難以形成大學之為大學的教育力量和文化影響,使大學無法培養出自覺追求真理、堅持真理、捍衛真理的、有志于仰望星空的卓越人才,無法形成追求真理、維護理性、弘揚正義、積極創造的傳統和風氣,使大學在更高的層次上為國家和社會服務的理想落空。
另外,我國目前的現代大學制度設計,并未表現出大學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比如:對于現代大學制度目標中的“黨委領導、校長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等內容,人們很自然的問題是:這些內容我國大學中現在沒有嗎?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大學中什么時候沒有過黨委領導?什么時候沒有過校長治校?什么時候沒有過教授治學(學問)?什么時候沒有過民主管理(教代會形式)?只要是在大學中工作的人都知道,我們的大學制度一直都是這樣子的啊。既然和原來一樣,那么要“改”什么呢?所以,這樣的改革設計,有點兒像玩文字游戲。
其次,“教授治校”與“校長治校”雖然只有兩字之差,但其內涵卻千差萬別。因為“教授治校”與“學術自由、大學自治”一起,是世界大學的普遍性精神規則和基本的制度原則,其思想前提是大學的目的和宗旨都來自于大學內部,來自于大學人對自己社會職責和文化使命的自覺體悟,也是大學之為大學的思想和制度標志。
“教授治校”體現的是一種大學教師集體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自我約束、自我完善的自治精神,是現代民主和法制精神在大學制度中的具體實踐。在這種思想和制度模式中,教授不是指某個具體的個人,而是指大學教師這個群體,因而“教授治校”表現的是教師們的集體意志。
從教授個人而言,未必每個人都適合擔任校長或其他管理者,但這并不表明他們不適合參與決策、管理、監督等“治校性”活動。換句話說,教授們并非要直接擔任大學校長或院長,但要有條件參與大學中重大事務的決定,在大學管理者的選擇上有發言權,可以要求管理者這樣管而不能那樣管,能夠對管理者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以保證大學的方向為傳播先進的文化和文明,保證大學的性質為純粹的學術機構。
其所以有這樣的內容,是因為大學的目的和宗旨是自洽性質的,或者說是大學人自我選擇的,他們需要能夠體現自己自我選擇、自我負責意志的制度。所以,大學只有實行自治制度,才能保證大學活動的正常進行。
在“大學自治”的背景下,教授們的教育性行為,可以說就是大學精神和品格的人格化。人們在判斷某所大學好壞的時候,也自然是看這所大學中教授們的行為和品行。在“教授治校”的模式中,雖然也有作為大學法人代表的大學校長們的“治校”行為,但他們的“治校”行為,不是大學中的源生性行為,而是派生性行為。二者在邏輯學上的關系,是上位概念與下位概念的關系。亦即先有教授治校,后有校長治校,校長治校是由教授治校的制度中派生出來的,也是服從于“教授治校”原則的。因而世界大學傳統中一直有“教授就是大學”的說法,但從來沒有過“校長就是大學”的說法。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在目前的大學研究論著中,人們通常使用的還是“教授治校”的概念。因為在他們的心目中,是不承認“校長治校”這個概念的,更不認同“校長治校”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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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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