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意見的通知
浙政發〔2009〕27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報送的《關于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批轉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量大面廣,安全監管任務十分繁重。為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促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26號)等精神,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科學制訂發展規劃,嚴格安全許可條件
(一)合理規劃產業安全發展布局。設區市政府要依法統籌規劃適當區域或者場所,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以及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并將發展布局的相關要求納入城鄉規劃中。有關縣(市、區)政府要按照“產業集聚”與“集約用地”的原則,編制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確定化工集中區域或化工園區,明確產業定位,完善水電氣、污水處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必須在依法規劃的專門區域內進行建設,從2010年起,對沒有劃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門區域的地區,城鄉規劃部門不得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一書兩證”(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許可,安全監管部門不再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申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立項申請。逐步推動現有化工企業遷入化工園區。(有關地方政府及相關審批部門負責)
(二)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審批。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依法分別經省安全監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報本級政府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安全監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頒發批準書。已取得批準書的企業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和要求,確保安全生產條件。(有關地方政府及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三)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對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且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要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核;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申請換證的國家級或省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可直接為其辦理換證手續,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核。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經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安全監管、質量技監部門負責)
(四)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實行審批制、核準制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時,要同時征求安全監管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對實行備案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備案后,要告知安全監管等相關部門。要從嚴審批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合成氨和涉及硝化、過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應等危險工藝(統稱危險工藝)的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涉及光氣的建設項目。要依法實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要嚴格審查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險工藝的新建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大型和高度危險的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緊急停車系統;進行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前,要認真了解試生產裝置生產準備和應急措施等情況,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方案進行審查;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投入使用情況與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安裝投入使用情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許可,不得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發展改革、經信、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公安、海事等部門負責)
(五)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人員從業條件。省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人員從業條件。從2009年起,安全監管部門要把從業人員是否達到從業條件納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行政許可條件。(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經信、發展改革等部門參與)
(六)堅決關閉工藝落后、設備設施簡陋、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監管部門檢查發現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整改,以及使用淘汰工藝和設備、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請企業所在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安全監管等部門及有關地方政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