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備案
高校章程要經主管部門核準
《辦法》規定:地方高校章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其中本科以上高校章程核準后,應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直屬高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準;其他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章程,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教育部核準。
【解讀】
孫霄兵解釋說,核準機關要成立章程核準委員會,對章程的合法性等進行初步審查。章程核準委員會成員不僅包括核準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等行政部門的代表,還會有高校、社會代表以及相關領域的專家。
干部遴選
高校校長遴選辦法會另行規定
《高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規定:章程應規定,學校負責人的產生與任命機制。
【解讀】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解釋說,校長和書記任命會有另外規范予以規定。目前雖然有教育部直屬高校的校長實行公開選拔,但這屬在更大范圍里選擇哪個人為校長的問題,而選擇的過程仍要按照黨管干部的原則進行,不是像同濟大學嘗試過的公推校長,只不過崗位面向全社會招聘。有關校領導的遴選辦法可能要制定單獨的辦法,應該是由政府主管部門和組織部門制定。
孫霄兵認為,高校章程是否寫入有關高校中層領導干部的遴選問題,要看各個學校的意愿,但他個人估計在章程中予以明確的會比較少。
干部評議
教代會可評議高校領導干部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規定:凡是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教師代表不得低于總數的60%,代表任期為三年或五年,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教代會代表出席。
【解讀】
中國教科文衛體工會副主席陳志標介紹,《高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已暫行26年,很多方面已不適應當前學校民主發展面臨的新問題。
根據新規定,教代會具有討論建議權、討論通過權和評議監督權,這包括: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況的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等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監督學校決策落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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