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發生事故,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以附件的形式,列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最低應符合的國家有關安全生產主要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目錄(以下簡稱《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目錄》)。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涉及2(含)個以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時,應以較嚴格的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為準。
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制、修定等情況,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對《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目錄》不定期進行調整。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國民經濟各個領域的企業,包括生產最終產品和中間產品是《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第四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從事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下列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一)中央管理的企業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二)中央管理的企業所屬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三)中央管理的企業控股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下列非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也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六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頒發給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企業所屬的相對獨立核算生產成本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